.相關法令
家長應如何據法以爭?學習障礙學生鑑、安、輔不是夢
長期以來,學障兒的家長在我們的教育環境裡得不到任何的支持和幫助,也完全不
知有任何鑑定、安置、輔導的管道。事實上,在我國的法律中對學習障礙學生的鑑定、
安置、輔導已有規範,讓我們來看看家長可以據法為孩子爭取到什麼權益。
◇ 在懷疑孩子有學習障礙情形時,向學校輔導室求助,並請學校依據特教法第十二、十
三條之規定,向該縣市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申請為孩子鑑定,鑑定
會議中家長得列席參加意見。
◇ 如果孩子經由鑑定為身心障礙類別第為身心障礙類別第八類的學習障礙學生,家長應
請求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據第十二條之規定處理有關安置及輔導事宜。
在安置及輔導會議中家長亦得列席。
◇ 孩子即使被安置在普通班亦應依特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得到適當的安置與輔導。
◇ 為使孩子在普通班獲得良好的教學品質,家長可要求學校依據特教法第十四條減少班
級人數。
◇ 孩子如果在一般的教育下得不到幫助,家長可依據特教法第五條提供適合孩子身心特
性及需要的課程、教材及教法。
◇ 家長覺得必要可依據特教法第廿四條要求學校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代抄筆記
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 家長對學習障礙的孩子在教導或其他方面有任何疑問時,學校應該依據特教法第廿六
條提供家長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
◇ 家長可依據特教法第廿六條爭取成為學校的家長會委員,以監督學校支援服務的運作
◇ 家長可要求學校特教法第廿七條針對孩子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可參加計畫的擬定
與教育安置。
◇ 孩子如果是屬於學習障礙的資賦優異學生,可要求學校依據特教法第廿九條加強鑑定
與輔導。
◇ 家長如果認為孩子在參加各級入學考試時因為障礙影響到評量的公正性,可依據特教
法第廿一條要求試務單位提供適當服務措施。
◇ 家長如果對學校的鑑定、安置、輔導有任何不滿意的地方,可以依據特教法第卅一條
向諮詢委員會提出申訴。家長並可爭取成為諮詢委員之一,以監督諮詢委員會之運作
。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及義務。
第一五九條:國民受教育的機會一律平等。
特殊教育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顯著障礙,至需特殊教育和相關教育
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智能障礙
☆
視覺障礙
☆
聽覺
障礙
☆
語言
障礙
☆
肢體
障礙
☆
身體病弱
☆
嚴重情緒障礙
☆
學習
障礙
☆
多重
障礙
☆
自閉症
☆
發展遲緩
☆
其它顯著障礙
第五條: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
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應配合其需要,進行有
關復健、訓練課程。
第十二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社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
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
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第十三條:各級學校應主動發覺學生特質,透過是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
,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事當場所。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
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估其教育安置
之適當性。
第十四條:為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兒童得到適當之安置與輔導,應訂定就讀普通
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之需要,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
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廿一條:各級學校入學試務單位應依考生障礙類型、程度,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
,由各試務單位於考前訂定公告之。
第廿六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
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第廿七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
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第廿九條: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
輔導。
第卅一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益申訴事宜,應
聘請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機構及家長代表為諮詢委員,並定期召開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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